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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政宇,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代理人韩志冰,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仲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仲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倪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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