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小萍,女,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英,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靳聚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国大。
原告沈小萍与被告上海汇靳聚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沈小萍诉称,2015年2月10日,在被告员工的劝说及要求下,原告购买了被告“弟子班研讨会”课程,原告支付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万元。由于原告并未参加研讨会,后经原、被告友好协商,于2017年4月10日订立《退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7年11月30日前退款30万元,余款20万元由北京云联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APP平台(即CNCBK)每日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给原告。如北京云联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CNCBK平台未能按约定支付,则被告对未付金额兜底全额支付。但是,上述平台在初期每日向原告进行返点,但原告始终无法提取现金,且该平台已无法正常打开。综上,原告无奈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起服务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或其它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本市闵行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查明,被告上海汇靳聚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杨琼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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