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帅康,男,199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迎佳,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帅康诉被申请人上海海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99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沈哲银、沈帅康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99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沈哲银、沈帅康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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