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建业,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莉华,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密春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业、沈莉华诉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业、沈莉华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建业、沈莉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建业、沈莉华负担。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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