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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业、沈莉华与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建业,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莉华,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密春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业、沈莉华诉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业、沈莉华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建业、沈莉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建业、沈莉华负担。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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