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总经理。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翁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日,原告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翁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夏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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