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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设与沈安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建设,男,195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198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安兵,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申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建设与被告沈安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建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沈建设负担。
  

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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