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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张宝、盛新群等与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张宝,男,194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盛新群,女,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沈燕,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栋,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悦昕,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海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于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亮,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曲平,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张宝、盛新群、沈燕与被告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普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原告的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内因火灾受损的电脑等屋内物品价值进行了评估;本院也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涉案房屋因火灾受损的范围及修复方案进行了司法鉴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委托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修复涉案房屋工程进行了审价。2019年7月5日、25日和8月27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原告沈张宝于7月25日未到庭外,原告沈张宝、盛新群、沈燕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栋、被告夏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曲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张宝、盛新群、沈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涉案房屋内物品损失、房屋装修损失、房屋租金损失等共计614,5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房屋内物品损失费77,850元,书法作品修复费60,000元,房屋装修费84,451.50元,房屋租金损失费64,800元,鉴定、评估、审价费15,400元,租房中介费3,9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沈张宝、盛新群系夫妻,二人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沈燕系沈张宝、盛新群夫妻的女儿。2008年5月,原告盛新群购买了夏普牌AY-36PTX壁挂式空调(以下简称:夏普空调),安装在涉案房屋北侧卧室西北侧墙面上部。2018年9月21日19时28分许,涉案房屋发生火灾,致房屋内物品、房屋墙体、墙面损毁。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为该户北侧卧室房间西北侧上部,起火原因为空调内机电器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该房屋内物品损失”。各方因经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涉讼。
  被告夏普公司辩称,被告虽系前述夏普空调的生产者,但相关空调系原告方于2008年5月所购买并安装使用,而本案火灾事故发生于2018年9月21日,火灾发生时间距离空调交付原告已经超过十年,原告已经丧失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公安消防部门对本案火灾事故调查采用了简易程序,制作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其调查程序存在瑕疵。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如果火灾引发“直接财产损失轻微”,上海市的相关标准为“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方可适用简易程序。而原告在本案主张的诉讼请求高达60余万元,以及其后所做的司法鉴定结论来看,显然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轻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公安消防部门也没有对起火原因进行理化分析,其认定书并未提供判断起火点、起火原因的相关依据和技术分析。再者,本案《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也没有按照规定,当场制作并交付当事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在事实认定中做综合评述。
  根据当事人双方陈述和经审查各方意见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夏普公司系涉案夏普空调的生产者。
  原告沈张宝、盛新群系夫妻,原告沈燕系沈张宝、盛新群夫妻的女儿。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系原告盛新群。涉案房屋二室一厅,系长条形结构,南北各有一个卧室,南卧室连接客厅,之后是过道,再是北卧室,过道旁边设有厨房和厕所。
  2008年5月1日,原告沈燕在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天山路门店购买了夏普空调(壁挂式),型号为AY-36PTX。5月10日该空调已经安装到位,原告盛新群在空调安装卡上签名确认。
  据案外人盛某某(系原告盛新群姐姐)在公安派出所所做笔录表明,2018年9月21日,当天原告一家外出,盛某某来涉案房屋照顾其母亲。当日19时许,盛某某及其母亲均在南卧室内,盛某某突然闻见焦糊味,顺着味道寻找,发现北侧卧室夏普空调着火。该空调当时安装在北卧室的北面墙上,离地2米左右。发现当时,该空调已经出现明火,随后蔓延到下面的橱柜、床等。盛某某曾经尝试灭火,但没有成功,最后火被消防民警扑灭。发生火灾时,空调并未运行,但是插头连接插座,处于通电状态。
  2018年9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称,“2018年9月21日19时28分,长宁区东诸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为该户北侧卧室房间西北侧上部,起火原因为空调内机电气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该房屋内物品损失”。“火灾造成该户北侧卧室房间物品烧损,房间内过火痕迹为西北侧空调烧毁,墙皮脱落,东面墙体及家俱烟热炭化,结合派出所所做盛某某笔录,发现空调先冒烟起火,和现场勘察情况,符合火灾由房间西北角上部发生、发展蔓延的趋势。”
  另,在前述《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一栏,原告申报金额为50,000元。原告盛新群在该调查认定书上,书写“同意”,并签字确认。
  经对涉案房屋内的受损物品价值进行评估,2019年5月20日,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沪达资评报字(2019)第F042号《司法鉴定报告》称,除了火灾中受损的书法作品外,其余物品的受损价值为77,850元。为此,原告支付了评估费用3,500元。
  2019年5月28日,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就涉案房屋因火灾受损的范围及相应的修缮建议(修复方案)出具了沪房检司鉴第2019-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8,000元。
  2019年6月12日,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修复涉案房屋进行了工程造价核算,确定为84,451.50元。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3,900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曾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2018年度“社区居民住宅财产保险(火灾、自然水灾)”等,被保险人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辖区内十个街道、镇居民(包括户籍、来沪和境外人员)”。火灾发生后,根据此保险,人民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了60,000元,其中赔偿房屋损失4万元,赔偿室内财产损失2万元。
  因原、被告各方不能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致本院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理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被告夏普公司系涉案夏普空调的生产者,现因该“空调内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致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等受损,被告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涉案空调系原告于2008年5月1日购买,5月10日已安装完毕,意味着涉案空调在购买、安装完成时已经交付,空调交付时间距离火灾发生时间(2018年9月21日)已经超过了10年,原告对产品生产者(即被告夏普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丧失。因此,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张宝、盛新群、沈燕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鉴定、评估、审价费15,400元,由原告沈张宝、盛新群、沈燕负担(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9,94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72.50元,由原告沈张宝、盛新群、沈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令珅

书记员:钱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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