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彩仙,女,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国平,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彩仙与被告卞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