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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彩仙与卞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彩仙,女,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国平,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彩仙与被告卞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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