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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彩华与上海铂铭行汽车有限公司、宣正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彩华,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志强,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铂铭行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宣正山,总经理。
  被告:宣正山,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慈玲,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彩华与被告上海铂铭行汽车有限公司、宣正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张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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