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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军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沈德军(曾用名:沈剑君),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沈德军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沈德军称,申请人沈德军系被监护人沈银海的侄子。被监护人沈银海于2015年2月6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宣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沈银海未婚未育,其父母已去世,故申请人起诉来院,恳请指定申请人沈德军为被监护人沈银海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沈银海,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监护人沈银海未婚未育。被监护人的父亲沈裕祥(于1992年6月4日报死亡)与母亲赵鸣仙(于2014年9月19日报死亡)共生育六名子女,即沈金海(于2018年7月9日报死亡)、沈银海、沈三弟、沈龙妹、沈龙勤(于2007年6月28日报死亡)、沈龙英。申请人沈德军系沈金海之子。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对监护人确有争议的,可根据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沈银海未婚未育,其父母已去世,其兄弟姐妹因年事已高,不适宜担任监护人,同时被监护人的兄弟姐妹均到庭表示同意由申请人沈德军担任被监护人沈银海的监护人,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沈德军为被监护人沈银海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康莉敏

书记员: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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