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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宏与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志宏,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赵金洪,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珏雯,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童继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鸿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志宏与被告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沈志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志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志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裘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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