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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忠与丁永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志忠,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明,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永光,男,195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佳明,男,1993年8月11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暮一村丁家宅XXX号。
  被告:廖菊英,女,1971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楼XXX号。
  第三人:上海申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3360号。
  法定代表人:盛凤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侠明,男。
  原告沈志忠与被告丁永光、丁佳明、廖菊英、第三人上海申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志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志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志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共计人民币13,810元,由原告沈志忠负担。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张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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