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志龙,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沈玲,女,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诉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雨薇,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海东,男,198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苏州国赢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志龙、沈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杨 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