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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龙、沈玲与苏州国赢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志龙,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沈玲,女,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诉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雨薇,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海东,男,198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苏州国赢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志龙、沈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杨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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