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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忠国与上海灿佳装饰有限公司、王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忠国,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晶哲,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凤,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灿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
  法定代表人:于建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明,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明,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达汝观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景平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忠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沈忠国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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