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念念,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港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投资人:童治宇。
申请人沈念念与被申请人上海港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念念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港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62,2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沈念念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62,272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港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262,2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百勤
书记员: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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