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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惠彬、沈慧珍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惠彬,男,194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慧珍,女,194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惠琴,女,194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丁香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被告:王永仁,男,1948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惠彬、沈慧珍、沈惠琴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永仁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惠彬、沈慧珍、沈惠琴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沈惠彬、沈慧珍、沈惠琴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永仁互易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  一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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