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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惠花与陆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惠花,女,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菊花,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滔,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陆恺,男,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沈惠花诉被告陆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沈惠花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惠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惠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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