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惠芳,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永山,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惠芳与被告程永山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沈惠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惠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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