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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惠芳与程永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惠芳,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永山,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惠芳与被告程永山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沈惠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惠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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