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薛晓东。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上海紫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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