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振杰,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毓文,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沈振杰诉被告沈毓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沈振杰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沈振杰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振杰撤回起诉。
本案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吴剑行 王晓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