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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振杰与沈毓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振杰,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毓文,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沈振杰诉被告沈毓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沈振杰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沈振杰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振杰撤回起诉。
  本案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吴剑行  王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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