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捍东,男,某年某月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茅俊。
原告沈捍东与被告上海展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捍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计5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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