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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文君与上海庭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文君,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庭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锴,董事长。
  被告: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范锴,董事长。
  原告沈文君诉被告上海庭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沈文君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文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文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张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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