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文君,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庭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锴,董事长。
被告: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范锴,董事长。
原告沈文君诉被告上海庭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沈文君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文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文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张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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