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文斌,男,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海华,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胡洪洲,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兆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海华。
被告:特意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美香。
原告沈文斌与被告潘海华、胡洪洲、上海兆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特意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沈文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文斌撤回起诉。
审判员:丁韦林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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