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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文进、沈海林等与青浦区朱家角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文进,男,193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海林,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巧娟,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一、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林。
  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林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文进、沈海林、沈巧娟与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文进、沈海林、沈巧娟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文进、沈海林、沈巧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文进、沈海林、沈巧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文进、沈海林、沈巧娟负担。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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