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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新华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山海艺术家俱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新华,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海艺术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前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谭广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玉萍,女,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沈新华与被告红星美凯龙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山海艺术家俱有限公司、佛山市前进家具有限公司、郑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新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新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新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宋  佩

书记员:李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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