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新华,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海艺术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前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谭广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玉萍,女,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沈新华与被告红星美凯龙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山海艺术家俱有限公司、佛山市前进家具有限公司、郑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新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新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新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宋 佩
书记员:李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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