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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旻戟与音昱(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旻戟,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威,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音昱(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沈旻戟因与被申请人音昱(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昱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4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旻戟申请再审称,所谓公司财务系音昱公司在前案中主动支付的补偿,在接到音昱公司的通知后,其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沟通义务;其认为应该对清楚账才付款,而且在1月26日还主动归还了部分无争议的钱款,但被音昱公司退回。因此,其并不存在侵占公司财物拒绝返还的情况,音昱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音昱公司应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并支付2017-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另案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沈旻戟与音昱公司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后,沈旻戟理应返还音昱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虽然沈旻戟与音昱公司多次沟通退款事宜,但在音昱公司指定退款日期并告知拒绝退款的法律后果时,沈旻戟仍未能在指定日期内及时返还相关款项。虽然沈旻戟称其在1月26日主动归还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10,244.7元却被音昱公司退回,然而根据在案证据,音昱公司明确告知沈旻戟于1月26日前返还91,108.87元,在双方对2017年未休年休假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音昱公司再次告知沈旻戟可以考虑暂时搁置年休假问题,但仍要求其将剩余款项82,710.73元归还公司。可见,虽然沈旻戟向音昱公司的账户转入了部分钱款,但所归还的金额与音昱公司所要求归还的金额相差较大,音昱公司认为沈旻戟的做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加之沈旻戟未能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按时到苏州执行工作,音昱公司以沈旻戟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原审认定音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沈旻戟主张音昱公司应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然而根据音昱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显示,音昱公司2017年确系存在严重亏损。沈旻戟认为音昱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存在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7年音昱公司已向其他员工发放年终奖。原审认为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发放具有一定的自主权,音昱公司基于2017年业绩亏损等因素不予发放沈旻戟2017年年终奖,并无不妥。关于2017-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沈旻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再审审查阶段表示,沈旻戟的法定年休假已经休完,其所主张的是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即有薪事假。然而根据在案证据,双方在原审中均确认有薪事假并无折薪的书面约定,原审认为沈旻戟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并无不妥。沈旻戟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沈旻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旻戟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周  量

书记员:邓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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