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明路,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山,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宝姣,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明路与被告蒋宝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蒋宝姣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郑志愿
书记员:蔡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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