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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晓秀与界旺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晓秀,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羽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涵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旺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纪东。
  原告沈晓秀与被告界旺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沈晓秀诉称,原告原为南阳路XXX号粢饭团店(摊位)的创立者,由于原告工艺精湛,所制作的粢饭团口味出众,在业内小有名气。日前,原告发现街边出现越来越多名为“真圆粢饭团”的店铺,在虹口区和普陀区的店铺内悬挂原告的照片及事迹,而原告未对其进行过授权。原告经调查发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XXX-XXX号的“真圆粢饭团”店铺系被告对外招商后开设,由被告授权经营,但原告从未授权被告使用自己的肖像。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产品宣传推广,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及不良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停止在各店铺使用原告的肖像,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肖像权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侵权人及具体侵权行为来确定。本案中原告以界旺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主张其在实施授权经营行为的过程中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授权经营的“真圆粢饭团”店铺位于上海市黄浦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因此,无论是侵权行为地抑或是被告住所地均不位于本辖区。原告以其中一家“真圆粢饭团”店铺位于虹口区为由诉至本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店铺系被告授权经营,亦未提供该店铺与被告相关联的证据,因此,其向本院起诉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卫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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