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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晨与金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晨,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磊,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鹭,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沈晨诉被告金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金鹭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3,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为2个月,利息为5%。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还款。被告所应支付利息已远远高于主张数额,本人主动调整为3,500元。
  被告金鹭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持有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的《借款协议》1份,载明:“金鹭于2019年1月31日向沈晨借款人民币7万元整,利息为5%,借款期二个月。以此为据,另附上一套金鹭明细使用权房产作为抵押(见附件)还款日期为3月31日。”落款由被告签名。
  2019年2月1日,原告转账汇款给被告7万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借款协议、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协议》,原告亦交付款项,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款项的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就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现原告主动调整利息,予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金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金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晨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3,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7.6元(沈晨已预缴),由金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震威

书记员: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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