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晴,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谢平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晴与被告上海房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晴负担。
审判员:严晓为
书记员:金莉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