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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上海申某玩具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乔 蓉
书记员:康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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