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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晴与上海羚睿化工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晴,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三村XXX号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羚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季长美。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晴诉被告上海羚睿化工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上海羚睿化工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叶菊花

书记员:乔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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