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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晴与上海贝斯娱乐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晴,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三村XXX号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贝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号三楼A座。
  法定代表人:李汉宏。
  原告沈晴诉被告上海贝斯娱乐有限公司(贝斯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隽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贝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姓名权的行为;2、被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财务负责人登记,将原告姓名及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等从被告财务负责人信息中移除;3、被告向原告在市级报纸上书面赔礼道歉;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是会计从业人员,2016年10月下旬,原告从税务部门了解到自己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经向税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原告进一步得知包括被告在内的358家公司都曾经冒用原告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事实上,原被告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从未受聘于被告。原告认为,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擅用原告身份信息并将原告作为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在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备案,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也非法使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且财务负责人是承担企业财务、税务法律风险的直接责任人,因此,被告冒用原告身份信息的行为加大了原告从事财务工作的职业风险,给其个人执业带来严重困扰。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撤回了诉请1和诉请2;同时明确诉请4的构成为被告盗用原告身份信息不到四年,该期间的损失按1,000元/年计,现主张3,500元及本案诉讼律师费为500元,共计4,000元。
  被告贝斯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贝斯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上海炫欢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核准变更企业名称。2017年8月24日,沈晴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获知上海市闵行区范围内曾经使用沈晴身份信息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企业名单。2017年9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共同向沈晴作出了沪国税闵告字(2017)第26号答复并提供了名单,该名单记载,包括上海炫欢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即贝斯公司在内共有228家企业曾经使用沈晴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作为其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使用期间为2012年12月5日至2016年10月13日。
  另查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2018)沪01民终8627号民事判决书中,该案被告上海旭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沿公司)亦系沪国税闵告字(2017)第26号答复中228家企业之一,该判决书以每年1,000元的标准认定旭沿公司因盗名行为而减少的必要用工成本产生的获益计算原告的损失,认定旭沿公司因侵权行为而获利共为2,083元以此作为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贝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办理税务设立登记时擅自使用了沈晴的身份信息,导致沈晴被税务机关登记为贝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属于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盗用期间,原告以每年1,000元的标准认定贝斯公司因盗名行为而减少的必要用工成本产生的获益作为赔偿标准,共主张其损失共计3,500元,本院认为合情合理,予以支持。律师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金额、行业收费标准及本案诉讼标的等,本院酌定500元。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贝斯公司的冒用行为确实属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给沈晴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困扰,故旭沿公司应当向沈晴赔礼道歉;由于贝斯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域和造成的影响均在税收征收管理这一特定范围之内,故沈晴要求贝斯公司在市级报纸赔礼道歉,本院难以支持,贝斯公司只需向沈晴书面赔礼道歉即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贝斯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晴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上海贝斯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乔  蓉

书记员:康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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