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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晴与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晴,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业裕。
  原告沈晴与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沈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沈晴负担。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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