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剑锋,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王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 忠
书记员:朱玲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