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女,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1,男,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周某某,女,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施2,男,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沈某与被告施某1、周某某、施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沈某称与三被告已达成协议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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