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陶某某,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郭1,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2,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沈某与被告陶某某、郭1、郭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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