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19年2月24日5时50分许,超载驾驶鲁******号重型厢式货车沿2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204(22KM+300M)善瞳村处时,与停放在204国道非机动车道内的仇伟大驾驶的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沈某某受伤,致乘车人朱某某当场死亡。后鉴定,死者朱某某系生前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认罪认罚,被害人朱某某系其妻子,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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