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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沈**,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52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村委会**村*队**号

辩护人,张**,男,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320121092****。

本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沈**在武定县狮山镇**村委会**村通往**村的三岔路口处捡到邓**遗失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之后,被不起诉人沈**利用该手机相册内存储的邓**本人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照片等信息,通过修改该手机微信支付密码等方式,盗走被害人邓**手机“微信零钱”15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返还手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邓**1500元损失。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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