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194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生,上海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陆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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