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1960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按时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 江
书记员:唐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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