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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李某1、刘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女,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洁,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刘某某,女,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李某2,女,201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鲍某某,女,1985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李某1、刘某某、李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沈某某诉称:原告于2017年起委托李某3做资金管理,2017年8月17日向李某3转账人民币260,000元,2017年8月18日转账60,000元,2017年11月5日转账100,000元,到2018年初,李某3尚能按约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因李某3称其有知名金融公司背景,且为公司老板管理部分私人资金,保证原告收益,原告基于李某3的承诺于2018年3月12日追加投资1,080,000元,2018年3月22日追加投资400,000元,2018年6月28日追加投资100,000元。双方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资金委托管理期限至2019年3月31日止。根据双方约定,李某3应于委托管理期结束时返还甲方委托投资管理的全部资金(原告合计委托李某3管理的资金总额2,000,000元整),另约定任何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向对方承担日万分之三违约责任。李某3本应于2019年3月31日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并结算收益,但一直未返还和结算。2019年6月25日,李某3坠楼身亡,被告李某1为李某3的父亲,被告刘某某为李某3母亲。被告李某2为李某3与前妻鲍某某所生子女,两人离婚后,李某2随鲍某某共同生活。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在其继承的李某3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投资款2,000,000元及违约金38,700元(以1,50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计,从2019年4月1日计至2019年6月25日止),合计2,038,700元。
  被告李某1、刘某某、李某2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黄浦区,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上海市黄浦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某1现居住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上海市松江区辖区,故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顾晓燕

书记员:沈胜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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