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9年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海明
书记员: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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