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兵,上海市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希,上海市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王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某1、杨某、王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4月13日,原告沈某某以需变更诉讼请求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经查,沈某某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且沈某某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晨辰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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