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霁洲,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岩,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对位于绍兴市柯桥金柯桥大道XXXX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X幢X-XXX室进行分割,其要求分得70%;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2月2日结婚,2013年4月购买了系争房屋,后双方于2016年离婚,在离婚判决中未就该系争房屋进行分割,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某某辩称,涉案系争房屋目前确实处于法院查封状态,也认为现在无法处理,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的位于绍兴市柯桥金柯桥大道XXXX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X幢X-XXX室房屋目前依法被我院查封,查封期间为2015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对正处于查封状态的房屋无法进行确权、析产诉讼,原告沈某某可依据相关规定主张权利或在系争房屋查封解除后再行诉讼。本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沈某某仍坚持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起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韧弘
书记员:朱爱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