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现住址为安徽省金寨县**镇**园B****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伟强,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23时10分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N****7的小型汽车从阿瓦山寨饭店行驶至将军大道与长江河路交叉口(玉博园路口)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检验,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