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其驾驶证已扣满12分情况下仍酒后驾驶皖******小型汽车,并在东至县G236国道265KM+800M处与徐某某驾驶的琼******小型汽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到达现场对沈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酒驾驶,便将其带至昭潭医院强制抽血。2020年1月19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

2020年1月23日经东至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甲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邵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6645****。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