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某某危险驾驶罪_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神木检刑不诉〔2024〕37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0*********族,初中文化群众,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陕西省**镇**。2024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6月17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无号牌“立马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从长城街“牛客风”出发,沿长城街行驶转入中锦路,沿中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美嘉美酒店对面附近时,与由南向北孙某某逆向停放道路西侧的晋JK****/泸DM****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结果致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民警接到过路车主张某某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快速呼气时酒精检测时,因沈某某受伤严重且有很大酒味,随后被救护车拉至开发区医院抢救室,在开发区医院对沈某某进行血液提取封存。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41mg/100ml。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沈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本事的次要责任,该案民事赔偿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醉酒后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的行为,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神木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且无必要进行二次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主观上是否知道涉案电动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