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7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镇**路高西路口时,与黄某某驾驶一辆粤E9****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再撞向崔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赣C3****的重型半牵挂引车,碰撞后造成被告人沈某某受伤以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9mg/l00ml。事故中,被告人沈某某与证人崔某某、黄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毅华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892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