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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03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多次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沈某某去到被害人云某某经营的顺德区陈村镇某某茶花花木场,在花木场工棚内盗走水果、饼干等食物。

2. 2020年3月29日17时许,沈某某去到被害人甘某某居住的顺德区陈村镇**村**巷**号住宅,通过住宅大门入内后盗走礼饼、巧克力等食物。

3. 2020年4月12日凌晨,沈某某去到被害人玉某某经营的顺德区陈村镇**工业区**大道**士多店,拉开该店的卷闸入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40元(以下币种同)和香烟一批(包括1条芙蓉王硬盒装香烟、1条中华硬盒装香烟、1条玉溪软盒装香烟、1条红塔山硬盒装香烟、2条零7包双喜软盒蓝红玫王香烟、1条利群硬盒装香烟、3条双喜硬经典1906香烟、1条双喜硬盒经典香烟、1条零2包双喜软盒经典香烟,经鉴定共价值2339元)。

4. 2020年月4月底的一天晚上,沈某某去到上述某某茶花花木场,在花木场工棚内盗走水果等食物。

5. 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沈某某去到上述某某茶花花木场,在花木场工棚内盗走水果、饼干等食物。

综上,沈某某盗窃五次,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数额共2479元。

2020年6月17日,公安民警在顺德区陈村镇**村**路废品站对面一废弃房屋抓获沈某某,现场起获10包双喜经典1906香烟,已发还被害人玉某某。其余赃款、赃物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 书证;3. 被害人玉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辨认笔录;6. 鉴定意见;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琳

                              2020917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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